限高和失信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失信”与“限高”这两个词,二者都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但是二者有何区别呢?下面就跟大家整明白!

 

 

一、限高和失信的判断标准分别是什么?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需要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限高和失信的限制内容分别是什么?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子、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单位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zf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总而言之,“失信”和“限高”并非等同或因果关系,失信≠限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并非是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并不都是被限制了高消费。对于被“限制高消费” 的人群,一旦发现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应当把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样,对于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也应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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